有人说,经营婚姻就像经营公司。
是的。
跟公司的建立和经营一样,我们跟伴侣走进婚姻,组成家庭,首先要达成一定的共识,给予一定的承诺,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并且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来维护家庭,维持亲密关系。就像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那样,婚姻也会遭遇各种矛盾冲突、各种问题、各种压力,全家人共同去面对和解决。甚至还有可能遭遇“破产倒闭”——关系破裂,走向离婚。
所以,婚姻就跟公司一样,也需要用心经营,协调关系,解决各种难题,才能持续长久。
以色列心理学家齐薇特·艾布拉姆森博士对婚姻和亲密关系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心理治疗经验。她结合阿德勒心理理论开创家庭治疗方法,并在以色列的报刊上撰写心理问答专栏,为众多家庭解决育儿、夫妻关系和性问题,改善伴侣关系。
艾布拉姆森博士在她的著作《看不见的契约》里就指出:“每一对伴侣(是的,所有的伴侣)之间都有一份伴侣契约。这不是那种有时在律师的指导下所签署的财产契约,而是一种心理契约。”
夫妻之间这份看不见的心理契约,在婚姻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伴侣之间的思想和行为表现。
比如,夫妻双方会在无形中约定:你负责家务和育儿,我负责赚钱养家;你提供物质满足,我给予情感关怀;你要包容我,我会接纳你的任性……
所以,了解和重视伴侣契约的形成和维系,关系到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幸福长久。
那么,夫妻之间的伴侣契约是怎么形成的呢?
阿德勒理论认为,人会本能地追求归属感和价值感。
在婚姻里,伴侣们会通过对方来获得归属感,实现自我价值。我们选择的伴侣往往就是那个能帮助我们实现价值感的人,也会通过对方来弥补自身缺乏的某种特质。而我们也会努力地在婚姻里为对方提供归属感,证明自己的价值。
而且,正是因为伴侣身上存在着某种对我们自己来说有价值的东西,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才让我们愿意接受当前的婚姻关系,即使出现问题也愿意继续容忍下去。也就是说,双方在关系中,不自觉地找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我们也与对方建立起一份互相适应的无形的契约并维持下去了。
例如:
· 一对夫妻常常争吵,妻子看不起丈夫,觉得他条件不如自己,也不够上进,十分嫌弃,但是却依然维持着这段婚姻。
其实,这就是一种伴侣契约的表现。丈夫条件不如妻子,常常依赖妻子,让妻子获得了一种优越感,自我感受到自己的价值所在,也就是说,丈夫满足了妻子的价值感。
如果这样的关系中,丈夫突然变得比妻子厉害,妻子无法从丈夫身上获得自我价值感,反而可能会使这段婚姻破裂。所以,妻子即使有所抱怨,感到苦恼,却仍然不愿意结束这段婚姻。
· 有一对情侣,女友因为过往的创伤经历而患有抑郁症,男友对她十分同情,也一直陪伴她、帮助她。尽管男友已经不爱女友并觉得崩溃,却仍然无法放手离开。
其实,男友抱着救世主的心态去“拯救”女友,从自己的帮助行为中获得了自我价值的满足感。而女友也因为可以依赖男友,不用主动去进行治疗,不用面对痛苦和让自己从创伤中走出来,而是继续待在里面抑郁下去,继续接受男友的陪伴和帮助。双方都从这份伴侣契约中得到了一定的好处。
但是,很多伴侣契约存在着各种不足。
比如前面这两对,我们都能感受到,这样的契约并不是长久之计,天长日久的内心冲突和彼此矛盾,总有可能其中一方想要毁约,或者某一方为了维持契约而继续消耗自己,直至无法承受。
本质上我们都无法也不应该去为他人的人生负责,超过限度的帮助其实是对伴侣缺乏尊重和信任,没有给予伴侣为自己负责的机会。
在伴侣契约中,如果一方把自己的幸福过多地寄托在对方身上,向对方索取满足,自己逃避责任,那么双方都不会快乐幸福,也无法共同成长。
当关系中双方出现矛盾冲突,让双方感到不适,也就说明这份契约出现了问题。
幸好,伴侣契约是可以改变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条制定契约的普适规则:
· 规则一:伴侣关系并非无缘无故地就会发生变化,双方必须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伴侣关系。
· 规则二:我们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表现,也只能改变自己,而无法控制和改变别人。
· 规则三:当亲密关系出现问题时,往往是双方都有问题、有责任。
· 规则四:只要伴侣中的一方能够做出改变,就可以带动对方进行改变,使关系得以变化和改善。
· 规则五:与养育子女不同,婚姻是可以退出的。
当我们能理解这几条规则,也就可以明白到,契约出现问题是伴侣双方都负有责任,而它的改变也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和努力。
对于能友好相待的伴侣,不会相互进行“争权夺利”,愿意去尝试改变,那么有两个做法可以帮助他们改变契约:
· 一是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愿望,寻求帮助,请求对方回应。当收到答复时,则认真倾听和理解。这里要注意不要用命令、强迫、争论的方式来对待伴侣。
· 二是当对方回应了自己并进行改变时,要立即给予肯定和鼓励。积极的反馈可以激励对方坚持付出努力进行改变,实现良性循环。
对于那些长期互相对抗争吵的夫妻,又该如何进行改变呢?
首先,要了解到,为什么夫妻之间相处得那么困难、不和谐?
因为他们缺乏这两样东西:伴侣相容力和自尊。
1)伴侣相容力是一种个人为建立亲密关系而与对方和谐相处的能力。
它包括:愿意接受“你不会得到你想要的一切,也不是每件事都能如你所愿”的事实;能够从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接纳对方,欣赏对方;有自主力,能够在生活和工作等方面自给自足,从自己的内心获取满足感。
伴侣相容力需要从儿童早起就进行训练,在与伴侣共同生活时还要进行充分的合作。但是,一直以来,很多父母未必能给孩子提供足够的训练机会,培养孩子的共情、倾听、包容和接纳等能力。
2)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自尊,有着不同的自尊水平。
自尊自爱是一个人能够尊重他人的必要条件。
我们的自尊水平越高,越懂得自爱,也就越能尊重伴侣、接纳伴侣,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做出自私行为,破坏伴侣契约的平等性。
低自尊的人往往缺乏自信,会依赖他人的认可和肯定来获得归属感和价值感,也就会出现许多不平等的伴侣契约“条款”。
Ta可能会对伴侣采用讨好迎合的方式来获得关注,或是通过争吵打压来掩饰自卑,或是通过抱怨卖惨来获得同情。这些都会伤害到亲密关系,破坏伴侣契约。 幸好,伴侣相容力不足和低自尊的人可以通过学习来进行改变,为亲密关系的改善付出努力。
这需要他们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愿意放弃对权力和控制力的争夺,愿意去了解和学习有效的沟通和共处的方式,愿意积极解决冲突。
双方互相尊重,
找出问题所在,
双方达成协议,
分担和实施责任。
这是解决冲突的四个步骤,也是许多经常争吵和争夺家庭权力的夫妻需要深入学习的。
总之:
不论关系模式如何,我们都会选择那个跟自己有着一定的伴侣相容力、能结成相互匹配的契约的人成为伴侣。
这份看不见的伴侣契约,会在无形中一直影响着夫妻的关系和感情,或和谐共处,或互相对抗。
因此,这份契约也需要夫妻双方投入努力,花费一生的时间去面对和学习,根据关系的发展不断进行协调改善,才能从中收获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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